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以下简称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与被告张**、潘**、某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和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潘**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潘**偿还借款本金400053.18元及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7月21日计17541.93元,此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某甲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有权对张**、潘**所有的坐落于福清市××街道××村××期××号楼××单元的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张**、潘**、某甲公司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5日,某银行股份有...(本文书还有4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