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一次性清偿所欠原告的租金347138.39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9427元以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按每逾期一日以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为准计算,自逾期开始之日即2024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至2025年1月25日暂定为2,373.03元)。3、请求判决确认原告对其具有抵押权的车辆(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证编号:410028106370车牌号为xxx)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律师费2500元,其他费用待发生后变更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2023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周*协商自愿签订编号为msfl-2023-12-35330-h-001-cf号的...(本文书还有44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