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廊坊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霸州市人民法院(2022)冀1081民初****号民事判决,以及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10民终****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申请人负担。事实和理由:本案一、二审法院片面的认定因车辆津caxx**目前未过户到被申请人孙**名下,故未达到双方《搅拌车销售合同》约定的剩余款项支付条款,申请人作为出卖方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将涉案车辆交付给被申请人一方,且在实际中自交付后被申请人一直对涉案车辆正常运营使用至今。被申请人孙**作为买受方办理过户手续应由其作为主导方,申请人仅有配合义务,车辆至今未过户或××不能作为其拒绝支付剩余车款的抗辩理由,申请人在整个买卖合同关系当中不存在...(本文书还有31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