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郑州某合作社(以下简称某合作社)、河南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原审被告马**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合作社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关于合同解除原因及解除时间的认定均错误1.某乙公司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某合作社不存在违约行为首先,某乙公司自承租土地后就一直未如约按期支付经营使用费、电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其次,某合作社向某乙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发送《催告函》,又于2024年3月5日发送《通知》告知双方签订的《农庄合作经营协议书》于2024年3月5日作废并要求其退场至此,三方之间签署的《农庄合作经营协议书》解除再次,经过多次催促,某乙公司仍拒不缴纳拖欠费用,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2.村民堵*行为系村民六组宋某与某乙公司恶意勾结所至,其目的系向某合作社索取违约金村民堵*行为是偶尔短暂的,实际不影响某乙公司正常经营3.合同不能履行系某乙公司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间为2024年3月9日首先,某合作社在庭审...(本文书还有45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