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再审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段*、重庆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邵*、何*及一审第三人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31民终****号之五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25年3月27日在本院互联网法庭组织各方进行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请求依法撤销本案一审、二审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判决驳回被申请人段*的诉讼请求或由被申请人某乙公司、邵*、何*承担付款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主要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某甲公司已经将全部劳务分包给具有劳务用工资质的某乙公司,段*主张的劳务费应当由某乙公司及其他分包人员承担。结算书签订后,发包方芒市某乙有限公司向何*支付了198,000元用于支付木工班组费用,但何*并未将所有款项用于支付案涉项目木工员工的费用,已支付的部分也因财务记载不明导致无法查明全部支付数额。因此,是因某乙公司违法分包才导致拖欠劳务费,某...(本文书还有32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