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张*、诸*、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4)苏05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诸*归还王*300万元;2.改判陈*对张*、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张*、诸*、陈*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王*与张*、诸*之间存在明确的借贷关系。根据一审中王*提供的银行交易流水,王*分别于2024年5月21日、2024年5月23日向张*账户转账300万元,转账附言明确为“借款”。这一事实充分证明王*与张*、诸*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并且王*已经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另外,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24年7月2日,王*表示:“我借给谁我找谁,你今天不管怎么样你这是诈骗行为,我在银行等到下班,我借钱给张*,账户转给张*的,我只会找张*跟诸秀被英”,诸**复:“那明天让小陈*给张*再转给你”,王*表示:“我已经跟你说过,谁借给你钱,账户怎么进钱到账以后就怎么出款”,诸**:“好的”。从以上对话可以看出,王*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与张*、诸*明确过300万元出借人即为王*,也要求过张*、诸*明在归还款项时应当原路返还。张*、诸*在一审中辩称从未向王*借过钱,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来否定王*提供的银行交易流水所证明的事实。其提供的《借款协议》打印件...(本文书还有5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