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林**、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借款70万元,并按年利率22%计算支付原告自2014年2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7日,两被告以家庭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70万元,约定利息按年利率22%计算。2014年2月2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林**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确认上述借款事实和借款年利率,并约定一年整结清本息。后**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两被告催讨,但两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林**未作答辩。
被告郑*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银行账户交易历史流水、结婚申请书为证,经庭审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本文书还有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