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与被告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2,36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未付款12,3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为标准,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现暂计算至2025年1月1日为1,903.44元;以上暂计14,263.44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原告在奇台县经人介绍,给被告干*,干*地点在被告承包的丽都广场项目,劳务内容为清理现场材料。清理完毕后,经双方核算,劳务费用为12,360元。2021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丽都广场万永松清理...(本文书还有1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