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1966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
上诉人新郑*孟*镇栗元史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栗元史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新郑*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栗元史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栗元史村委会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新郑*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确认双方2002年4月26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于2015年12月16日解除;3、改判陈**十日内将所承包的土地恢复原状,交还栗元史村委会;4、改判陈**赔偿栗元史村委会损失1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陈**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栗元史村委会与陈...(本文书还有2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