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咸阳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诉被申请人陕西省乾县人民政府、原审被告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乾县分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陕行赔终****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某某公司为“散乱污”企业没有事实依据,不能以《责令限期拆除生产设备通知书》否定生产设施设备的合法性。申请人基于政府信赖建厂,未办理相关...(本文书还有42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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