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组织辩称:一、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第一,被答辩人在递交答辩人的《土地确权申请书》中明确的四项请求均为要求答辩人履行确认职责,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2条、第4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被答辩人的四项请求既不是答辩人的职责,也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争议情形及土地权属争议处理请求。第二,结合在案证据及被答辩人在《土地确权申请书》的请求事项,,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和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和精神,被答辩人提出的请求事项不属土地权属争议事项。答辩人基于在案事实、证据及相关规定作出的回复,合法合理,程序正当,依法不具有撤销事由。二、被答辩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第一,被答辩人在《再审申请书》中将案由从“土地权属...(本文书还有1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