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男,1988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刘**、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22)鄂1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刘**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刘**请求孙**、何*偿还其所欠水泥款7776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主体错误。刘**起诉的主体有误,刘**应起诉工程承建人韩*高或者广水某某印务有限公司索要其水泥款。2、刘**诉称2014年3月22日至4月3日在其处赊购水泥216吨,无任何证据证明。3、一审判决书中载明水泥的单价每吨在345元至365元之间,根据公平原则确定水泥价格为350元每吨计算出水泥价款,上诉人认为不符合事实。上诉人没有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业务关系,法院仅凭被上诉人提供的当时出卖水泥...(本文书还有22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