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刘*、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刘*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被告周**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24年1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款项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张**于2021年6月6日向董玲交付伍万元(其中微信转款4万元),董玲在微信中回复:“岭秀山南**号楼**号面积408.74平米,成交合同总价2452440元。定金50000元整(含军哥6月4日付的10000元整)”。之后,张**于2021年7月22日预付了购房款5万元,但是始终没有人员与张**签订书面协议,也没有签订过任何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更没有办理相关过户等手续。为此,张**多次找董玲退款,董玲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张**于2024年1月8日向法院起诉,经审理得知案涉背后...(本文书还有44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