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楚**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张**于2024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楚**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本院于当日作出(2024)宁012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楚**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被告楚**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宁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第三人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25年3月25日,被告楚**在诉讼期间死亡,本院依法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后经原告张**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楚**继承人杨**、楚**、楚**、赵**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并恢复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杨**同时作为被告楚**、楚**的法定代理人、被告赵**及其与杨**的共同委托诉讼代...(本文书还有3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