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某某分行)与被告李**、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刘**共同向原告某某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合计692274.15元,其中借款本金671952.05元,截止2023年6月1日的利息19850.23元、罚息471.87元(含复利)(此后的利息、罚息以实际所欠金额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全部偿清之日止);2.判令原告某某分行对被告李**提供抵押的位于武汉市汉南区**街**路**号**栋**单元**层**室的房屋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文书还有2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