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铜峡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被上诉人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青铜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青铜峡市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力公司)行政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3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某公司诉称,2006年6月22日,原告依法从原青铜峡市林业局取得了坐落在青铜峡市甘城子沿山公路西一片林地的使用权,办理了青林证字(2006)第xxxx号林权证,林地面积为1000亩,林地四址为:东至沿山公路,南至沙沟,西至荒地,北至庙山湖沟。自2007年至今,第三人某电力公司因相关电力设施的建设需要,陆续在原告林地范围内、聘请不同建设单位建设送电铁塔塔基。其中有**座塔基二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并给予补偿的情况下,同意第三人某电力公司在原告的...(本文书还有35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