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某某分行)与被告杜*、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杜*、徐**共同向原告某某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合计2336174.84元,其中借款本金2280000元,截止2023年10月30日的利息55590.57元、罚息584.27元(含复利)(此后的利息、罚息以实际所欠金额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全部偿清之日止);2.判令原告某某分行对被告杜*提供抵押的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路**号**栋**单元**层**号**房屋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本文书还有26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