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詹*因诉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赣04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詹*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未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立法本意。原审法院机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关于死亡时间的形式标准,忽略医学专业判断,违背工伤保险制度对劳动者权益倾斜保护的立法宗旨。2.原审判决未依法审查关键证据,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医疗记录证明了抢救无效的不可逆性:根据手术记录及主治医师的询问笔录,陈*术后已无自主呼吸,光反射消失,四肢刺痛无反应,符合脑死亡临床指征。3.被申请人及原审法院的认定逻辑违背基本伦理及社会公序,要求家属在患者已无救治希望的情况下放弃治疗以符合48...(本文书还有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