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7]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被告人王*及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王*利用担任上海嘉日钢板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日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新和路xxx号)财务部长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委托上海贝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辉公司”)为嘉日公司外籍员工代缴个人所得税及购买印花税,后隐瞒嘉日公司,擅自要求贝辉公司将返还给嘉日公司的员工个税返税款及印花税返税款共计18.2万余元,以银行转账形式汇入其母亲王*娣的工商银行账户,...(本文书还有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