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20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承包的新津县某某土地流转示范项目做水电工,原告完成劳务后,双方于2022年9月1日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拖欠原告工资33250元。出具欠条后,被告向原告微信转账支付13250元,尚*20000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剩余工资及其利息,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李*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为被告李*提供劳务,期间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经结...(本文书还有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