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万*诉被上诉人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青铜峡市某公司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25年1月22日,原告万*向某青铜峡市委宣传部申请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为:1.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其下属青铜峡市某传媒公司对《青市法院依法“挖”掉一“钉子户”》新闻报道的万*提出解决个人工作,巨额补偿金本人签字确认的书面资料。2.请求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公开上述内容。2025年3月13日,青铜峡市委宣传部作出《告知书》,内容为:您的申请书我们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单位系党委部门,不属于行政机关,因此本单位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原告不服该《告...(本文书还有2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