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徐*,女,1990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再审申请人宁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被申请人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永宁县人社局),原审第三人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银川铁路运输法院(2024)宁8601行初****号行政判决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银川铁路运输法院(2024)宁8601行初****号行政判决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1行终****号行政判决;2.撤销被申请人永宁县人社局作出的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3.本案一审...(本文书还有1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