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吴**、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顾*,被告吴**,被告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吴**、金*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重置费、交通费共计188968.37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于第一项诉请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时,原告申请将残疾赔偿金由53872元变更为58312元,其他诉请不变。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4日10时40分,被告吴**驾驶皖n×××××小型客车,沿潜山路南段由北向南行驶至潜山路南段潜山路与嘉和路口右...(本文书还有39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