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某实业公司支付诉争场地的占有使用费以及相关使用费金额问题。
某科技公司与某实业公司依合同约定就诉争合同解除后,某实业公司应及时将诉争场地交还给某科技公司,现某实业公司仍占有该场地,既缺乏依据也影响了某科技公司对该场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根据公平原则,某实业公司理应交纳相应的场地占有使用费。某实业公司上诉主张不应支付占有使用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某科技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对占有使用费标准均不同意一审确定的数额,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本案诉争场地装修使用及未使用部分的具体情况,对该费用予以酌定为按每日1000元的标准支付至实际腾退之日止,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某实业公司腾退诉争场地时应否恢复原状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本文书还有1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