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宁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禹**、一审第三人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一、二审中作为禹**代理人的段*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一审民事起诉状上禹**的签字均非禹**所为,本案诉讼活动的启动和一系列代理行为不合法一、二审判决书生效后,某公司拨打“原告禹**”起诉状中的电话号码,传来的不是“原告禹**”的声音,而是杨*的声音经询问双方发生言语冲突,至此某公司才得知此前一、二审诉讼中的所有“原告禹**”的签字,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全部是杨*或者是杨*找人冒名代为签字,预留的电话均是杨*的电话一、二审诉讼的启动和原告代理人相关的代理行为均不合法(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判决第18页“本案争议的焦点及审查的重点”问题存在明显错误首先,一审判决认...(本文书还有3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