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张**。
再审申请人宁夏某有限公司甲(以下简称宁夏某公司甲)诉被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银川税务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银川市税务局)及原审第三人宁夏某有限公司乙(以下简称宁夏某公司乙)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银川铁路运输法院(2024)宁8601行初****号行政裁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1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宁夏某公司甲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银川税务稽查局对举报事项的直接处理关系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再审申请人与举报事项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起诉确有错误。2.即便再审申请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但不能因此否定再审申请人通过行政举报及行政诉讼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救济途径。3.被申请人银川税务稽查局以贺*县税务局的核查报告为依据作出案涉《关于对举报宁夏某有限公司乙涉嫌偷税漏税的查处...(本文书还有13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