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孙**、慈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替二被告偿还高某某的借款97700元整,并自2014年11月29日开始以97700元欠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款直至此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为止;2、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4月7日二被告从案外人高某某处借100000元(借款当时扣除一年的利息24000元,借款人实际取走76000元),约定使用期限为一年,同时二被告为案外人...(本文书还有1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