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景泰县嘉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商贸公司)与被告李**、马*,第三人景泰县三福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福粮油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和商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李**、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和商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排除(2025)甘0423执****号案件对景泰县一条山镇建材路**号**幢**层**单元****室(产权证号:景房字第27**)房屋的强制执行;2.确认原告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判令被告马*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0日,原告嘉和商贸公司与第三人三福粮油公司签订《房产抵偿借款协议书》,约定第三人以其所有的房产(含案涉房屋)抵偿对原告的借款228万元。协议签订后,三福粮油公司将案涉房屋的房产证、...(本文书还有29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