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与被告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修车费1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7月14日下午19点原告驾车小车行驶在买酒至洛阳路段,被告驾驶小型载客汽车对面行驶弯道占道超速行驶,撞向原告正常行驶的车辆,造成原告车辆严重损坏,原告立即想向交通部门报警处理,被告提出双方私下协商,全部事故由他全责负责,修车费用全部由被告自己承担。次日,原告驾驶被损坏车辆去到玉林市长安4s店对车辆进行维修,维修当天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维修清单,清单上维修费用一共3500元,被告于2024年7月15日通过微信通话与原告确认维修的金额为3500元,并于7月18日向原告转账2000元,11月5日转账500元,余下尚欠...(本文书还有1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