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正阳县某*****(以下简称某供销社)因与被上诉人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25)豫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供销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供销社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解除案涉《租赁合同》、被上诉人限期返还房屋及院落。事实与理由:一、关于合同效力,案涉《租赁合同》因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未缴纳土地出让金而未生效。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案涉租赁合同应当向财政缴纳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的土地出让金,折合计算为114.6万元【44548.94平方米÷666.7平方米×4...(本文书还有35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