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唐*与被上诉人北京某物************物业(以下简称北京某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5)陕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的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陕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唐*无需支付2024年12月5日至2025年2月17日期间70%的物业服务费13210.61元;2、依法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陕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关于违约金的判决内容(以24098.5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25年5月16日暂计算至2025年8月28日,共计506.07元),改判唐*无需支付上述违约金;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北京某物************物业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2024年12月5日至2025年2月17日期间唐*需支付70%物业服务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1、北京某物**...(本文书还有42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