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闫*因与被申请人于*、原审被告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10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闫*申请再审称,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于*对闫*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且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在原审诉讼过程中,闫*已明确提出与于*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原审法院仅依据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及转款记录等存在重大瑕疵的证据,便认定双方构成合同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现闫*在二审判决后,收集到了某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许昌市某签订的施工合同及部分付款凭证,进一步案证明涉毓秀路菜市场土方清运项目由某公司承建并施工,于*所承接的土方清运工作系该工程的组成部分,相应工程款项应由某公司支付,而非由闫*承担。(二)原审判决认闫*与于*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属错误。1.从项目来源看,案涉工程由许昌市某组织招投标,...(本文书还有8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