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与被上诉人温*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某某公司)、某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原审第三人奇台县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台某某公司)、福建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某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5)浙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2日立案后,通过阅卷、庭询方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上诉请求:1、撤销温*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5)浙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一)案涉不动产抵债协议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2022年1月27日,郑**与温*某某公司签订《某某认购确认单》《某某商品房认购书》,该认购书体现了出卖人、买受人**房屋具体位置,建筑面积**房屋类型、定金...(本文书还有3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