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罗*县松***(以下简称某甲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25)闽09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被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黄*,被上诉人某甲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一、撤销(2025)闽0922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某公司、某甲厂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诉讼费由某公司、某甲厂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存在错误,某公司、某甲厂提供的《欠条》已超过诉讼时效,2016年2月3日出具《欠条》至今已9年多,根据民法典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欠条》的诉讼时效已于2019年2月3日期满,即使按照《欠条》记载的2017年8月6日时点计算,《欠条》的诉讼时效也于2...(本文书还有36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