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租金7万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9月18日签订了《村企联合合作租赁协议书》,根据协议规定,原告将坐落于集宁区马莲渠乡三股泉行政村罗*自然村北侧三十个大棚租赁给被告,租赁期为五年,自2022年9月20日至2027年9月20日止,租金每年17万元,其中:原告每年收取租金10万元;第一年租金在本合同签订当月内一次性交清,之后年度租金在当年9月20日前一次性交付,但被...(本文书还有4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