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乌兰察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履行物业6553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12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房产物业管理所于2017年9月8日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至今。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约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被告购置集宁区章盖营冬园**#-1-802电梯楼住宅(面积121.48m),与原告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合同。被告从2022年5月18日至2025年10月31日,共计41.5月,共拖欠物业费121.***.3元/m/月×41.5月=6553元(电梯楼物业费1.3元/月/m),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付,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另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本文书还有8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