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刘*、费*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费*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费*各自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山东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50万元及利息12229.86元(2024年9月4日计至2025年6月11日,从2025年6月12日起继续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张*与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8日作出(2024)鲁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公司返还原告款项50万元及支付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9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原告已申请贵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5)鲁1102执****号,但某公...(本文书还有4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