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泸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某某公司)与被上诉人靖西市某某经营店(以下简称某某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泸州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11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某某经营店赔偿泸州某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60000元(包含调查费、律师费);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某经营店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泸州某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首先,泸州某某公司所经营的品牌价值在2000年已被评价为1028546万元人民币,有着极高的市场知名度、美誉度和巨大的商业价值。其次,侵权人某某经营店于2009年12月7日成立,距被查获时间2021年6月29日已有11年多,其将两瓶“**1573”酒摆上货架进行营利活动的涉案侵权行为确凿;根据泸州某某公司多年打假经验,该两瓶侵权产品购入成本不超...(本文书还有32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