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银经纬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景泰县三福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福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被告三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原告在被告破产财产中享有破产债权2045240元。事实及理由:2016年至2017年,原告指派律师代理被告涉诉案件。因被告拖欠原告律师代理费及原告为被告担保债务,双方于2016年6月26日签订《土地租赁解决担保债务及抵偿代理费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租赁的武警甘肃总队一支队的土地40亩转租给原告,租赁费总额为400万元,以租赁费200万元解决原告为被告担保债务,以租赁费200万元抵偿原告律师代理费200万元。协议成立后,被告将租赁土地示意图交给原告。2017年4月26日,双方签订《土地租赁补充协议书》,约定将《土地租赁解决担保债务及抵偿代理费协议书》中的20亩租赁给麒郡公司,20亩租赁费200万元...(本文书还有31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