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乌尔其汉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牙克石乌尔其汉支行)与被告阿荣旗海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旭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牙克石乌尔其汉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海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温**,被告担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商行牙克石乌尔其汉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海旭公司偿还借款16910000元、利息1291507.99元(利息计算至2025年6月20日),并要求自2025年6月21日按约定的逾期年利率10.8%支付利息,至本息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担保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海旭公司偿还借款16750000元、利息1291507.99元(利息计算至2025年6月20日),并要求自2025年6月21日按约...(本文书还有43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