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货款4054元;2、判决被告从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16日期间以货款40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2475元,货款本金加利息共计652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石板物流园内经营水果生意,被告以前经常来原告处进货,常有赊欠,截至2022年6月被告共计欠原告西瓜货款6054元,一直拖欠不还,在原告一再催讨下,于2024年2月6日被告通过微信的方式转账还款1000元,之后又于2024年5月15日通过微信的方式转账还款1000元,两次还款之后,尚欠货款4054元,原告之后对该款多次催讨,但是被...(本文书还有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