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郭*、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包**、被告郭*、被告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付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共计90955.7元。(医疗费20200元、十级伤残赔偿金50888元、误工费12317.7元、护理费2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00元、营养费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后期治疗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财产损失2000元、xxx辅助器具费500元,第一被告垫付36000元)。2.本案鉴定费2750元、案件受理费由第一被告承担。以上合计126955.7-36000元(被告垫付)=90955.7元。
事实与理由:于2024年04月17日20时35分,第一被告驾驶车牌号为xxx货车,沿呼某浩特市玉泉区xxx由东向西行驶至xx加油站对面时与原告李**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本文书还有4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