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按照简易程序立案受理,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款13450元(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至9月份,原告为被告承包的中牟某某商务酒店、获嘉某某商务酒店提供劳务,经双方结算,被告至今仍下欠原告劳务款合计1345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徐**未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至9月份,原告王**...(本文书还有7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