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某公*与被告辽宁某公*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河北某公*诉称,原、被告于2024年2月4日签订《数字交通平台项目采购服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为其开发数据共享系统1套,面向政府监管及出行规划,建设数据开放门户,将标准化、高**、非保密的交通出行数据在门户网页进行展示,以api接口形式供交通管理部门、公众出行服务部门、新场景新技术研发部门使用。双方约定技术服务费的支付方式为:(1)第一阶段: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0%服务费用,即135261元人民币;(2)第二阶段:乙方交付服务内容、甲方完成项目验收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0%服务费用,即135261元人民币;(3)第三阶段:系统试运行一个月后,满足甲方要求,甲方于10日内向乙方支付30%服务费用,即135261元人民币;(4)第四阶段:系...(本文书还有1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