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冯*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9月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被告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马*立即返还借款本金3218607.04元及利息(以3218607.04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6%计算,自2025年8月6日至2025年8月21日止的利息为13732.72元,以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继续计算);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将对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变更为以3218607.04元本金为基数按月息0.5分支付自2025年9月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马*因购买水泥两次向原告借款,第一次为2025年1月27日,借款2000000元,第二次为2025年4月10日,借款1621950元,共计3621950元。约定月息8厘,每月25日结息。后被告陆续归还部分利息与本金,剩余本金3218607.04元及利息被告未还。...(本文书还有9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