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以下简称某某分行)与被告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某某分行诉称,因杨**拖欠信用卡款项未按时归还,请求判令:1.杨**偿还某某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2307.38元及利息25999.45元、违约金(滞纳金)2034.94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5年2月6日,自2025年2月7日起至还清欠款日止的利息按《某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其他费用12元(包括但不限于超限费、取现手续费、分期付款手续费),合计50353.77元;2.案件受理费由杨**负担。
杨**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本文书还有10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