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男,1971年3月**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中国某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因与被上诉人赵*、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5)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张**超出合理范围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剥夺上诉人鉴定权利。1.一审法院在同意了上诉人对合理住院天数、因果关系参与度鉴定申请后,鉴定机构未出鉴定结果前即未完成法定鉴定程序,径行判决,属于程序违法。本案上诉人在一审中已就合理住院天数、因果关系参与度申请司法鉴定并预缴费用,其中:(1)关于合理住院天数鉴定机构至至今出具结果。一审法院在未获取该关键证据的情况下,直接采纳被上诉人主张的297天住院天数,导致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错误认定。(2)关于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因原委托的天津鉴定机构无资质被退回,但法院未重新选...(本文书还有4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