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马*、高*因与被申请人黄*、周*、李*及一审被告雷*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高*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在一审中以书面方式诉称“……高*、马*称有大量的优质煤炭出售……协议约定马*以每吨280元的价格向原告出售煤炭”变更为“合作关系,共同洗选煤渣……”一、二审认为是变更了部分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并未变更明显错误,诉讼请求从一开始的支付货款变更为支付合伙款,不存在诉讼请求未变更。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书面诉状准备庭审资料,以推翻“协议约定马*以每吨280元的价格向原告出售煤炭”为主要目的,并未准备合伙法律关系的相关内容,一审在被申请人变更共同洗选渣煤的法律关系后,应当给予申请人相应的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未明确给予就是程序错误,后期又通过补证的方式说明已口头给予了在庭后提交新的答辩意见或者举证,只是对“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辩解,不能真实还原庭...(本文书还有4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