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崔**因与上诉人通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原审第三人高**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通化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4)吉7103行赔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崔**系通化市某村的村民,2012年10月16日,崔**与高**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高**位于通化市某村的96平方米房屋一处,坐落于东昌区xx号,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总层数**层,所在层数**层,用途为住宅。2013年9月23日,崔**向通化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递交《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同日通化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房屋所有权交易审查表》,通化市房产测绘队出具《平房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同日,崔**缴纳了房屋的相关税费。此外,2013年5月,崔**在该用地上建造了454平方米的钢结构建筑物。2016年5月4日,市规划局作出通规罚字〔2016〕第0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黄某华于2016年5月9日前自行拆除案涉550平方米房屋。2019年5月27日,区执法局作出通昌城执强字〔2019〕005号强制执行决定书。2019年5月30日,区执法局组织相关人员将案涉房屋强制拆除,对房屋内物品进行了现场公证,通化市山城公证处制作了公证现场记录、《物品清单》和公证视频,视频中能看到有人身穿雨衣、手持雨伞。之后区执法局将屋内物品存放于官道岭村部旧址院内,大型设备用塑料膜覆盖。2019年9月3日,崔**因不服区执法局强制拆除行为,向东昌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东昌区法院作出(2019)吉0502行初****号行政裁定书,认为:案涉房屋未能实现所有权转移,不能够证明崔**对案涉房屋拥有合法产权,崔**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故驳回了崔**的起诉。此外,2018年9月10日,通化市xx有限公司将9台机床设备转让给崔**,2019年3月24日,吉林xx有限公司将32台设备转让给崔**。2019年10月中旬左右,崔**将存放的案涉物品取走。崔**因不服东昌区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而提起上诉,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5行终****号行...(本文书还有81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