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3510.44元、利息9029.49元、逾期违约金3087.2元(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利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暂计算至2025年4月16日,之后的利息、逾期违约金合并按照年利*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3、判令就被告抵押的位于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里河路佳源柏林春天**幢**室[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23)舒城县不动产证明第0...(本文书还有1765字未显示)